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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1期)

2022-10-15 (来源: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613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其中涉及南京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鱼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使用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20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南京鱼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8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222元;已销售20公斤,共计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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