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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24号)

2021-12-22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浏览:673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渔业厅(局、委),中国相关食品资讯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
为规范海洋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食品资讯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 010-59193085
中国海警局 010-67418193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pdf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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